不要误信台湾当局或台湾媒体对大陆的扭曲和谣言
北京台资企业协会青年会副会长郑博宇曾协助不少台湾青年在大陆扎根落地,在他看来重要的是要导正价值观。他总结了来大陆发展的6个原则:靠自己、接地气、不投机、共发展、促融合、迎未来。其中,最关键的是接地气。
据郑博宇观察,很多台青来大陆发展会带着台湾的视角去看大陆的方方面面,“这其实是给自己建了一道墙,会影响你融入当地并和当地人交流。这样的壁垒不利于在大陆的落地和发展。”
郑博宇建议,若来大陆发展,应该把在台湾的一些想法放下来,然后很好地用心去感受要来发展的地方,该走走就要去走走,该看看就要去看看,好好地从接地气的过程中寻找机会,融入大陆、找出路。“如果都带着一些成见,不断地累积,就会产生很多很负面的想法。”
郑博宇特别提醒,千万不要去尽信台湾网络上,包含一些台湾媒体对大陆的报道,这确实对台青认知大陆有很大的影响。
而在聊到有什么话想对自己的台湾的亲友说时,郑博宇再次强调,“千万不要误信台湾当局或台湾媒体一些对于大陆的不实的扭曲和谣言,我们会让你们看看,我们在大陆真的都挺好。”
要多做功课才能更好地在大陆扎根
台青初入大陆职场也会面临文化差异产生的问题。光大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办公室副主任黄柏翔,初来大陆时也因文化的差异闹出一些“囧事”。
由于最初不熟悉大陆文字的用法和表述,黄柏翔所写的文章被大陆同事认定为“很台味”。故黄柏翔建议新来大陆的台青可以通过诸如读大陆媒体的报道,来熟悉如何精准用词和表达。
他认为,台湾青年如果想来大陆发展,做好准备是必要的功课,通过一定的准备才能去克服遇到的问题。他常对学弟学妹们说,如果要来大陆深耕,都需要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包括相关的大陆新闻、大陆的发展趋势等等。
黄柏翔承认,很多台青朋友,尤其没来过大陆的,要一次性的融入大陆是非常困难的。他以自己亲身经历告诉要来大陆发展的青年朋友,在大陆扎根需要去建立一个过程,首先要设定方向,要去看大陆发展的趋势,要对自己想要去领域多做功课,只有这样才会扎根地更好。
迷茫的时候要想想为什么当初想要来这里
很多台湾青年怀揣着梦想来到大陆,期盼寻求更多的机会。谈及要扎根大陆的心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台级博士生陈冠颖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不忘初心”。
陈冠颖说,身边有不少台青在大陆求学,因为迷茫没有坚定地继续留在大陆发展。很多人被网络上所谓的“一夜暴富”蒙蔽,幻想来大陆可以实现“一夜暴富”。陈冠颖分析说,大陆对于台青而言,存在很多的机会,二十来岁的年龄选择并不多,如果要来大陆发展一定要自己想清楚,不忘初心坚持下去。
“特别是当大家迷茫的时候,我就要想想自己为什么当初想要来这里,来了之后就不要再去想东想西。”(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